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90335号“高德旺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90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相关商标信息、百度百科介绍、行业排名、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在“游乐园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高德”,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