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瑞心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26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35891号、第40329490号、第412189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具有明显区别,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第72891519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审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