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FOR (INTERNATIONAL) AG (VIFOR (INTERNATIONAL) LTD.) (VIFOR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7272号“RYDCALZ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品限定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已由“药品”商品变更为“人用药品”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