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猴哥旅游(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49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60873号、第54458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外观、图形构图、设计细节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经注销,未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处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查询: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于2023年8月7日核准注销,至本案审理之时未满三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上述引证商标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