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756996号“江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江冲 63756996

阅读:153585 2024-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寨县油坊店乡金河冲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1日对第63756996号“江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112037号“江中集团 JZJT”商标、第36…

  申请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寨县油坊店乡金河冲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1日对第63756996号“江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112037号“江中集团 JZJT”商标、第36120848号“江中制药集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以复制、摹仿的方式傍靠“江中”品牌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概况图片及内部组织架构图;2.部分荣誉证书;3.领导视察图片资料;4.财务审计报告;5.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6.部分广告图片、合同、发票;7.关于认定“江中”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8.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0类食品加工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47期(2023年7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0类药材加工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木器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加工等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木器制作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3756996号“江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江冲 637569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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