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夜郎嘉木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75985号“黔茶 Qian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6992号“豫鼎峰及图”商标、第70498602号图形商标、第7051582号“黔茶实业QIANTEAINDUSTRY及图”商标、第7658755号“黔茶人家”商标、第12960261号“黔茶荟”商标、第52586115号“大黔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红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茶、茶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黔茶”、字母组合“QianTea”及图形组成,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