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鹏元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1日对第59790402号“海德女总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426499号、第48247681号“总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和囤积商标的恶意,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材料;水井街酒坊遗址简介;“水井坊”产品照片;申请人品牌相关事件的宣传报道资料;“水井坊”户外广告、杂志期刊宣传材料;“水井坊”在各电视台的宣传视频及相关材料;以“水井坊”为关键词的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申请人2012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水井坊”系列商品的销售合同、订单、发票;“水井坊”驰名商标批复;“水井坊”系列产品所获部分荣誉材料;申请人维权记录;在先裁定书和决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品牌介绍、侵权判例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红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