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侃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南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市三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1日对第52296268号“浙小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546877号“圣松小胖看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其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网站更新记录;
2、申请人经营范围变更通知;
3、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图片;
4、申请人签署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浙小胖”与引证商标圣松小胖看房及图”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小胖” ,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构成本身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