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冶市养心殿餐饮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31337号“宫宫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经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09319号商标、第61483473号商标、第516075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的名下,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