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相思鸟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99099号“车酉子GEOU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88597号“CEOU”商标、第17118504号“环球教育GEDU .ORG”商标、第16409484号“GEDU”商标、第16409575号“GEDU.OR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联。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GEOU”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显著识别文字“CEOU”、“GEDU”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