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诺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诺瑶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937895号“鲍厨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鲍厨师”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虾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蛋糕”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85530号“鲍师傅”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37895号“鲍厨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