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杜浓祖 56753648

阅读:99108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白水杜乡古酿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泗熙通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白水杜乡古酿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泗熙通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753648号“杜浓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白水杜乡古酿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泗熙通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白水杜乡古酿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泗熙通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753648号“杜浓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浓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食用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米酒;黄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18333号“大秦杜祖”、第29402721号“杜祖古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苹果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相近,且异议双方所处地域邻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53648号“杜浓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杜浓祖 567536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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