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德力恒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德力恒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277469号“开味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味鸭”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18718号 “小黄鸭”、第32452576号“巴菲鸭及图”、第35196475号“B.DUCK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饭店商业管理;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77469号“开味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