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5186号“CUSTOMCARE Secure your succ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06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依法裁定维持注册并生效,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支持服务、维护、修理以及保养,包括自动化机械和设备,包括由微处理器管理的设备,可用于包装医药制剂、配药制剂、食品、化妆品、个人护理制品以及个人卫生制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