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超峰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45189号《关于第68325884号“MAX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7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2801161号“WILL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27251号“MASW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公告,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69、1882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