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25884号“MAX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XWILL 68325884

阅读:143251 2024-09-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石家庄超峰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45189号《关于第68325884号“MAX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7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

  申请人:石家庄超峰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45189号《关于第68325884号“MAX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7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2801161号“WILL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27251号“MASW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公告,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69、1882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

本文《关于第68325884号“MAX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XWILL 683258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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