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捷妮娅JEANNIA 53433465

阅读:171033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捷妮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捷妮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3433465号“捷妮娅JEANN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捷妮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捷妮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3433465号“捷妮娅JEANN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捷妮娅JEANN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59503号“杰尼亚”、第43036932号“杰尼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33465号“捷妮娅JEANN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捷妮娅JEANNIA 534334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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