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塚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95674号“充电解渴 宝矿力水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86273号“宝矿力 特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充电解渴”,指定使用在含电解质的运动饮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