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益晟创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11735号“乡村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762586号、第10423791号、第710947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审理,在蛋糕、茶饮料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