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秋领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秋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390432号“亚明小王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明小王子”指定使用于第11类“聚光灯;灯;矿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4447号“亚明及图”、第32743583号“亚明”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灯;灯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亚明”,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90432号“亚明小王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