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众盛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61154号“GRE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8028号、第10460896号、第4585849号、第21983304号、第22324717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GREAT”,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与引证商标五“GREAT”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轮防滑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