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870883号“RUBBLE CRE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UBBLE CREW及图 67870883

阅读:28318 2024-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0883号“RUBBLE CRE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0866号“RUMBLE”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第8288287号“CREW CLO…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0883号“RUBBLE CRE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0866号“RUMBLE”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第8288287号“CREW CLOTHING CO及图”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92、1883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1524号“CREW及图”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二)在“布;纺织织物;毡;家具遮盖物;床上用覆盖物;餐桌用布(非纸制);纺织品或塑料帘;洗涤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76期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仅在“无纺布;聚丙烯编织布”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7870883号“RUBBLE CRE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UBBLE CREW及图 678708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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