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99648号《关于第62367754号“现代汽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3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唯一的第22463935号“现代环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重新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仅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处理(变形);废物和垃圾的销毁;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废物再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审理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