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沃们蛋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30010号“沃们蛋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5390号“沃·们 Losivo及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4153号“沃门”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