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浦城县挪紫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对第67166178号“PNH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已于2024年7月6日刊登在第1894期注销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已失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