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09920号“清杏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清杏丰 59009920

阅读:113172 2024-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杏花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同惠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对第59009920号“清杏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65335号“杏清”…

  申请人:山西杏花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同惠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对第59009920号“清杏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65335号“杏清”商标、第9821365号“杏清坊”商标、第9835263号“杏清御”商标、第58854402号“杏清亨老号”商标、第58849987号“杏清鹰字老号”商标、第66503856号“杏清贺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一地区同一领域的生产者,争议商标的注册给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还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一系列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并没有产生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之间的混淆情况。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作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四、五的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黄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具有在先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申请人在本案理由中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将之归纳至《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清杏丰”与引证商标一“杏清”、引证商标二“杏清坊”、引证商标三“杏清御”、引证商标四“杏清亨老号”、引证商标五“杏清鹰字老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亦为注册商标权利,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9009920号“清杏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清杏丰 590099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9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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