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斯莱恩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昊朗科技(佛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斯莱恩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昊朗科技(佛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2318589号“赛力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力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导管;医用插管;医用泵;医疗器械和仪器;血压计;医用注射器;医用测试仪;透析器;套管针;注射针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940985号“赛力捷”、第44940986号“赛力捷CT PIC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导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18589号“赛力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