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鹦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味仙人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昇科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鹦鹉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味仙人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418973号“人人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人人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快餐馆;自助餐厅;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异议人引证的第36357836号“人人粥”、第39921833号“人人粥 EVERYONE CONGEE”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18973号“人人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