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鱼儿回沙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鱼儿回沙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308533号“回沙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回沙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4176号“金沙回沙酒JINSHAHUISHAJIU及图”、第6538871号“金沙回沙酒”、第1004976号“回沙”、第11542864号“双回沙”、第50016378A号“金沙回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酒;葡萄酒”、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08533号“回沙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