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AC ONO AUTOMOTIVE SDN BHD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0752号“MASVI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1322号、第15731265号、第13540711号、第56191386号、第56561407号、第6823300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