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亿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亿度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深圳市客流摩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1928214号“TOW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WOT”指定使用于第8类“杀虫剂用喷洒器;钳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2956号、第8196427号、第8196450号“TOSOT”商标指定使用于第8类“园艺工具(手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刀叉餐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28214号“TOWO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