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圭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圭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1972116号“黑角鲸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角鲸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5类“消防”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97679号“黑鲸 HLA JEAN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消防”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72116号“黑角鲸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