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万珍钟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万珍钟表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382862号“DW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WON”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67126号“DW”、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60501号“DW DANIEL WELLINGTON”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首饰用礼品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DW”,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英文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82862号“DW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