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银
申请人因第3842727号“华润万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486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7月29日至2023年0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肥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华润万家”是复审商标被授权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及其附属的关联企业使用了三十多年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名称,经长期使用和推广宣传,在零售连锁超市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关联企业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从保护申请人知名品牌华润万家的良好声誉及避免公众混淆误认的角度出发,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不是闲置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复审商标信息及转让公告;2、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华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简介;3、华润万家及集团简介、组织架构、所获荣誉及相关排名证明;4、授权书;5、关于华润万家与佳洁士牙膏、舒肤佳、海飞丝等联合举办宣传活动的广告照片及相关新闻报道。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华润总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去污剂;鞋油;研磨材料;饮料用香精(香精油);工业用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2016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12月6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或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