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度市高泰克食品配料厂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64148号“高泰克肉味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及证据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