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73459号“东方天厨 EASTERN SKY CHE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方天厨 EASTERN SKY CHEF及图 75373459

阅读:70231 2024-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方航空食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73459号“东方天厨 EASTERN SKY CHE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96302号“东方贵厨”商标、第68676125号“东…

  申请人:东方航空食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73459号“东方天厨 EASTERN SKY CHE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96302号“东方贵厨”商标、第68676125号“东航天厨”商标、第1298117号“天厨及图”商标、第72357558号“东方司厨”商标、第72390480号“东方大厨”商标、第72343312号“东方美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且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名下商标共存。引证商标一、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刀架;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成套杯、碗、碟;厨房用切菜板;筷子;成套的烹饪锅;家庭用陶瓷制品;茶具(餐具);牙签;电动牙刷”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处于同日申请协商中,引证商标四、六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具(餐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茶具(餐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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