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74212号“WONDERMAR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ONDERMART 29974212

阅读:74599 2024-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奇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小逗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974212号“WONDERM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201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奇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小逗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974212号“WONDERM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201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合同、店内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游戏机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或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人是正常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复审商标未间断使用和宣传,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对此予以证明。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上海奇连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BFC店铺合同;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申请人产品仓库存单、进货清单及授权书;

  4、申请人产品及包装图片、店内照片及产品销售发票;

  5、申请人灯牌、员工工作服、手提袋定制证据及照片和贩卖机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质疑,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游戏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晰且真实合法,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扑克牌、体育活动用球、箭弓、滑板、游泳池(娱乐用品)、拳击手套、抽奖用刮刮卡、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

  2、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3年11月6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表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上海奇连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上海奇连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店铺售卖“keeppley”、“AutoBot”等品牌产品,虽然该店铺名称为“WONDERMART”,但本案复审商品为玩具、游戏机等,即申请人并未将复审商标作为游戏机等商标名称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受疫情影响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由并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

本文《关于第29974212号“WONDERMAR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ONDERMART 299742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8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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