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广捷消防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19882号“闽泉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45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荣誉证书、信用报告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闽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