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馋牛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62382号“馋牛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32727号的注销我局已核准,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