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昭苏县旅游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54334号《关于第65755823号“天马浴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97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即第30984026号“天马河”商标)已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且相关文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被告对此无异议,故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审理查明,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