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21034号“易施达YISH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048153号“施易达SIEDA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1866897号“易施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灰浆;熟石膏(建筑用);水泥;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制砖用黏合料;防水建筑用聚合沥青乳液;用于建筑施工的自流平混凝土商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