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汇智慧垃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77278号“华汇第五网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29990号、第356363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23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LED灯具商品上继续有效,在电炊具、冰柜等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撤销部分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气风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