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崇宽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91586号“DIDIB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5536号“DODO & W Dress Of Elaboration及图”商标、第32044180号“XUTAODIRUI 旭涛迪瑞及图”商标、第9038837号图形商标、第9778304号“EDTJ 一戴添娇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