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企同创(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上海永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11245号“环球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766号“UPS环球快递”商标、第1963769号“UPS环球快递”商标、第9352390号“环球贸易中心”商标、第13379580号“环球数码”商标、第19131652号“环球旅行”商标、第19131736号“环球户外”商标、第20916214号“环球”商标、第25932119号“环球影城”商标、第25932118号“环球影城”商标、第62937233号“环球侣行”商标、第62947631号“环球侣行”商标、第3249300号“环球行 Total Travel及图”商标、第17272533号“环球远行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一处于同日申请协商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审理决定在“救护运输;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旅客陪同;旅游预订;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汽车出租;运送旅客”服务上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旅客陪同;旅游预订;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汽车出租;运送旅客”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环球智行”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