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栗丽
委托代理人:予权信知识产权代理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99405号“胖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6610号“胖叔回香鸭及图”商标、第10922519号“胖叔叔”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第66872326号“胖叔E馆及图”商标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92388号“胖叔记”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