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酒不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41096号“酒不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不存在驳回通知书所述“该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情况。申请商标已经大量投入市场进行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显著性,便于相关公众识别,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举证案例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酒不多”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文字“酒不多”为日常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