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930号“夫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夫妻 770930

阅读:49718 2024-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铁昌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0930号“夫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422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铁昌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0930号“夫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422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08月11日至2023年08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餐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无效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给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核定服务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两次被提起撤三申请,经审理最终均予以维持注册,充分证明了复审商标长期、真实使用的事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夫妻肺片总店等关联主体工商登记信息;2、被申请人企业介绍;3、荣誉证书;4、“夫妻”中华老字号证书及商务部2023年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复核结果汇总表》;5、实际使用图片;6、打包盒、打包袋图片、包装物料承揽加工合同及发票;7、成都陈麻婆川菜调味品有限公司工商信息;8、品牌设计项目合同、发票及实际履行图片;9、夫妻肺片总店大众点评资质证明;10、大众点评上关于夫妻肺片总店的消费者好评;11、完税证明、税费申报表;12、餐饮发票;13、微博、抖音宣传材料;14、所获荣誉;15、行政判决书;16、“夫妻”商标相关撤三决定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7、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夫妻肺片总店等关联主体工商登记信息;18、夫妻肺片餐饮店店内装潢、餐饮物料、门店照片;19、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基于委托装修设计服务及采购电器设备等活动产生的合同及发票;20、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基于采购餐饮物料活动产生的合同及发票;21、餐饮发票;22、完税证明及税费申报表;23、夫妻肺片餐饮店在大众点评平台上的资质信息;24、大众点评上关于夫妻肺片餐饮店的消费者评价;25、美团上关于夫妻肺片餐饮店资质信息及消费者评价;26、所获荣誉情况;27、微博、抖音宣传推广情况;28、在先撤三决定书;29、被申请人名下中华老字号商标;30、企业介绍、动态情况介绍;31、百度百科关于夫妻肺片介绍;32、夫妻肺片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33、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部分证据的主体并非被申请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被申请人所述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3年9月3日申请注册,1994年10月28日在第42类餐馆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4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餐馆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考虑到注册商标合法使用可由商标注册人一方授权,且具有可追认性,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被申请人企查查信息显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夫妻肺片总店系被申请人分支机构之一,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前述证据,我局认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夫妻肺片总店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夫妻肺片总店大众点评资质证明、证据10大众点评相关消费者评价、证据12餐饮发票、证据13微博等宣传材料、证据5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餐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餐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本文《关于第770930号“夫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夫妻 7709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8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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