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诺立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77747号“飞磕玩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220846号、第339263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竿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冲浪皮划艇、帆板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