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军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登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对第59718263号“伯顿泰勒BURTON TAYL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69159号“HOUSE OF TAY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62531号“HOUSE OF TAY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55943号“ELIZABETH TAY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62529号“HOUSE OF TAY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162528号“HOUSE OF TAY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包含已故泰勒女士和伯顿先生的中英文姓名的系列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造成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三、“泰勒伯顿TAYLOR BURTON”钻石是1966年创建的钻石品牌公司,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抢注他人知名珠宝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五、申请人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017921号“ELIZABETH TAY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180116号“HOUSE OF TAY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伊丽莎白.泰勒女士指定代表人签署的宣誓书、授权协议及相关介绍;2、媒体报道及相关搜索结果;3、注册商标信息;4、相关裁定;5、网络关于理查德.伯顿的介绍;6、网络对于泰勒伯顿TAYLOR BURTON的介绍;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及其真正权利人介绍;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9、ELIZABETH TAYLOR化妆品介绍及相关销售信息;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店铺展柜陈列、店铺装修及广告制作费用发票、相关裁定及判决。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表;钟;玛瑙;贵金属制艺术品;翡翠;银制工艺品;首饰用小饰物”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3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852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4类表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6类发针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五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5、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取得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6、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六、七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7、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14类、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今伯利”、“DE BEEKS K及图”、“KIMBERLEY”、“骄人国际”、“骄人之家”、“骄人密码”、“JIAOREN 骄人”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8、被申请人名下第6703145号“JIAOREN 骄人”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尚未生效;被申请人名下第59777549号“TAYLOR BURTON”商标、第60242044号“波顿泰勒BURTON TAYLOR”商标、第54796243号“泰勒伯顿 TAYLOR BURTON”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宣告无效,其中第59777549号“TAYLOR BURTON”商标、第60242044号“波顿泰勒BURTON TAYLOR”商标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TAYLOR”。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查明事实7、8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14类、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今伯利”、“DE BEEKS K及图”、“KIMBERLEY”、“骄人国际”、“骄人之家”、“骄人密码”、“JIAOREN 骄人”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已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其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六、七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在珠宝、钻石商品上的使用宣传证据,尚难以证明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首饰盒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