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设联(北京)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91649号“SHELIAN S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7333号图形商标、第9085040号“晟利 SL”、第7045409号“S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SL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SL”、引证商标三“SC及图”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测压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