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迈锐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震
申请人因第32848980号“暴走怪兽 Hiking Mons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8172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创立之初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线上后台销售数据;
2.线上店铺页面、产品包装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与评审阶段不一致部分的证据材料:
3.天猫店铺、拼多多店铺认证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常州市凯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常州市迈锐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故,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